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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舍公約

住宿生活公約

一、紅樓每日實施公共區域打掃及整潔評分檢查,經一週檢查評分欠佳者,全寢室愛宿服務1 小時。

二、每日23:00 時實施晚點名,外宿者須事先向宿舍老師請假,並請家長來電告知;晚點名不到,又未銷假者,依校規懲處。

三、外宿假:

(一)平日-週日(收假日)至週四外宿者:請家長開立證明書,並於當日21:50 之前由父母電知管理室請假。

(二)假日-週五、週六外宿者:於外宿調查表上勾選外宿(若有變更,務必請家長來電變更)。

(三)放假日到同學、朋友或親戚家住宿者,需事先請父母來電告知。

(四)假日返回宿舍後,須打電話回家報平安,並繳回外宿請假證;假日若有特殊原因欲請外宿,需事先請父母 來電告知,並於週一將外宿請假證繳回。(四技部及二技部學生免繳)

(五)未依規定請假外宿者,依校規懲處。

四、注意服裝儀容,進出宿舍大門嚴禁穿著拖鞋。(校園內嚴禁穿拖鞋)

五、浴室、廁所設有垃圾桶,請將衛生紙(棉)等垃圾放入桶內,禁止任意亂丟。

六、23:00 時熄大燈後,宿舍應保持安靜,不可大聲喧嘩(含盥洗、洗衣),屢勸不聽者依校規懲處。

七、家長來電至管理室時,請說明住宿生寢室床號及姓名,管理室將通知同學回電,同學不得至管理室接聽電話。(只代傳家長電話、不代傳朋友或同學電話)。

八、請節約能源,養成隨手關電源開關、關水龍頭的習慣。

九、宿舍內不得私裝接延長電線或使用電熱器、電湯匙等私人電器,違者除沒收外,並依校規處分,如因而發生災害造成財物損毀,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校規懲處。

十、吹風機、電縫紉機應在交誼廳使用,不得在寢室內使用。(馨園宿舍除外)

十一、嚴禁非住宿生或親友入擅自進入宿舍寢室內,違者依校規懲處。

十二、使用交誼廳時,請保持桌面乾淨,不可隨意塗鴉,個人物品不可佔用公用場地;若使用噴漆一定要墊上報紙保持乾淨。

十三、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,違者依校規懲處。

十四、嚴禁住宿生冒名點名、私自頂讓床位或冒名頂替,違者查處;若以不實方式外出或過夜,發生任何意外事故,責任自負, 並依校規懲處。

十五、貴重財物,應自行妥善保管或隨身攜帶或上鎖,如有遺失自行負責。

十六、不得有妨害其他公共衛生、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。

十七、每學期除開學前入宿及期末閉館搬運行李外,非住宿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寢室,並請遵守各宿舍規定:

(一) 馨園、紅樓宿舍「男賓止步」。

(二) 碧苑宿舍「女賓止步」。

十八、住宿生使用宿舍網路應遵守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」。

十九、有機車、腳踏車的同學,應向總務處申請停車證,依規定停放車輛,宿舍附近除公務車外,嚴禁機車、腳踏車違規停放,違者依校規懲處。

二十、上課期間,身體不適者,應自行前往健康中心就診,並回報宿舍老師。

二十一、不得在宿舍內吸毒、抽煙、飲酒、賭博、滋事或儲存危險物、違禁品等不法之情事,違者依校規嚴懲。

二十二、師長及親友來訪,應向管理人員登記辦理會客手續,通知住宿生於一樓大廳會客;來訪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寢室。若有發現非住宿生,請立即通知管理室處理。

二十三、禁止擅自更換寢室門鎖。

二十四、住宿生應遵守校規及相關住宿規範,違者依校規懲處。

二十五、違反住宿規定情節嚴重者,個案簽處退宿。

二十六、本公約簽請學務長核定後施行,增修亦同。

※ 相關規定:

1. 學生繳交同意書,經宿舍安排床位後,自開學之日起即發生契約效力,住宿生必須完全遵守學生住宿輔導管理辦法、 住宿生生活輔導管理實施要點、宿舍生活公約及本同意書相關規定,違者依校規處理。

2. 住校生平日外宿必須事先請假,每日門禁時間為23:00,同時實施晚點名。週五、週六外宿,請於外宿調查表上勾選(若有變更,務必至管理室或來電告知變更)。

3. 住宿生未依規定請假,以不當的方法找人頂替點名或不實手法外出過夜,若發生任何事故,除依校規懲處外,責任自負。

4. 住宿期約一學年(上、下學期)為期限,住宿期限均不含寒、暑假。

5. 住宿每學期費用:紅樓8500 元(含水電)、馨園11500 元(不含電費);馨園宿舍電費由住宿生自行負擔,並預收電費1500 元,每學期結算,多退少補。

6. 學生宿舍均收保證金3000 元,登記住宿時同時繳納,於契約終止時退還。

7. 期末需補繳電費(馨園)、損壞公物(照價賠償)、寢室雜亂未清掃(清潔費300 元)者,所需費用一律由保證金扣抵支付。

8. 完成住宿簽註同意書者,若於開學註冊後違約放棄住宿,已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
9.寢室及床位由學校排訂,嚴禁私自頂讓、霸佔及任意調換床位。

※ 退宿相關規定

1.中途退宿申請:

(1)未住滿住宿期約且欲辦理退宿者,除改搭校車外,皆應自行尋覓人員頂替床位,並填具退宿單(須檢附搭校車證明或頂替床位者之住宿契約書),簽請學務長核准後,始可辦理退宿、退費(含保證金)。

(2)同前項申請退宿者,除改搭校車或自行尋覓人員頂替外,其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,住宿費用依公式計價退費,申請程序同前項辦理。

(3)因休學、退學、轉學或因重病等特殊因素,或經證明屬實,不宜團體住宿者,應填具退宿單,簽請學務長核准後,始得退宿、退費(含保證金)。

(4)嚴重違反校規及住宿規定者,由宿舍老師檢附相關資料,簽請學務長核准後,辦理退宿作業,其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, 住宿費用依公式計價退費。

(5)未經核准擅自遷入或遷出學生宿舍者,依學生手冊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四款「住宿生,有嚴重妨害管理行為者。」  予以記小過之處分。

2.退宿費用計價公式: 住宿費用 × 未住滿週次/1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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